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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 識 全 球 追 稅

時間:2019-07-30 熱度:

詳細介紹

認 識 全 球 追 稅---2019年 9月1日 國際 CRS全面啟動

共同申報準則CRS

1、「自動資訊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稱做「AEOI」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是指以自動形式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以提升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的一套國際標準。資訊交換(EOIR)、自動資訊交換(AEOI) 及自發資訊交換(SEDI)。

2、未參與CRS之國家、地區

亞洲 :ROC臺灣、菲律賓、越南、泰國、巴基斯坦、朝鮮等未加入。
歐洲 :梵蒂岡、白俄羅斯、烏克蘭、莫爾達瓦等未加入。
美洲 :美國、秘魯、委內瑞拉、厄瓜多爾等未加入。
非洲 :除南非等少數國家承諾加入外,大部分國家(地區)未加入 。

3、CRS主要查核之地區(重災區)
3-1 <稅率較低>國家
例如:香港、新加坡、荷蘭、愛爾蘭、格瑞那達、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聖基茨、格林那達、多明尼克、多米尼加、盧森堡、馬爾他、瑞士、安提瓜、巴拿馬、薩摩亞、關島與馬紹爾群島
3-2 免課徵<資本利得或境外所得>國家
例如:開曼群島、維京群島、諾魯、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模里西斯、百慕達、巴貝多、根西島、萬那杜

4、被交換的資產資訊
4-1 存款帳戶
4-2 託管帳戶、信託帳戶
4-3 保險商品及合約
4-4 股票、債權權益
4-5 保險、股票、基金等金融商品

5、被交換的人士
5-1 擁有外國護照
5-2 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
5-3 擁有外國稅務居民身分
5-4 各種金融商品之最終受益人

6、特殊情況之強制申報
6-1 大陸人士,境外刷銀聯卡超過500美元以上或人民幣3000元以上
6-2 加拿大稅務居民或公民或持有楓葉卡,匯入或匯出超過加幣1萬元以上
6-3 澳洲稅務居民或公民或永久居民,匯入或匯出超過澳幣1萬元以上
6-4 小額匯款,由不同帳號匯入同一帳號,數量頻繁
6-5 匯出大額款項後,關閉銀行帳戶
6-6 避稅國家之公民或公私法人,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直接投資或轉投資或購買金融商品

7、不會被交換的資產資訊

不動產、珠寶或是有價商品 (古董名畫等),因為非屬金融帳戶,不會被列入,這部分預期將是有錢人資產多元配置的避風港。

認 識 台 版 CRS

與台灣有租稅協定國家

承諾進行資訊交換之年度

與台灣有全面性租稅協定國家

2017年

南非、盧森堡、荷蘭、英國、丹麥、瑞典、比利時、匈牙利、法國、印度、斯洛伐克、德國、義大利、波蘭

2018年

新加坡、印尼、澳大利亞、紐西蘭、馬來西亞、瑞士、以色列、奧地利、日本、加拿大

其他

越南、甘比亞、史瓦濟蘭、馬其頓、塞內加爾、巴拉圭、泰國、吉里巴斯

台板CRS審查程序

帳戶類別

內容

審查程序

完成審查程序日

個人帳戶

新帳戶

2019.01.01起開立

自我證明文件及合理性審查

2019.01.01開始

既有帳戶

低資產

2018.12.31 帳戶餘額或價值100萬美元以下

審查居住地址或搜尋電子記錄

2020.12.31完成

高資產

2018.12.31 帳戶餘額或價值100萬美元以上

搜尋電子記錄與祇本記錄及經理客戶關係之人知悉情形

2020.12.31完成

實體帳戶

新帳戶

2019.01.01起開立

自我證明文件及合理性審查

2019.01.01開始

既有帳戶

小額

2018.12.31 帳戶餘額或價值25萬美元以下

無須審查



大額

2018.12.31 帳戶餘額或價值25萬美元以上

審查保存資訊及其他資訊

2020.12.31完成

美國肥咖 FATCA

1、FATCA是指美國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又稱為「肥咖法案」,主要防堵美國納稅義務人利用海外帳戶逃避稅負,要求外國金融機構與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簽定外國金融機構協定("FFI Agreement"),簽約的外國金融機構須配合辨識其客戶之FATCA身分,並提供辨識出為美國帳戶持有人或不合作帳戶之資料給IRS。

2、金融機構調查義務

美國國稅局(IRS)於近日發布第2016-08號公告,其中針對美國稅法第三章與第四章進行部分條款修訂,而上述稅法第四章即為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該公告將各金融機構盡職調查聲明期限從2016年8月29日延至2018年7月1日,但原定完成盡職調查之期限不變,各金融機構仍應於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既有客戶之調查工作。IRS亦規定簽約遵循之金融機構("PFFI")應向其聲明已完成各項FATCA遵循事項,主要包括「盡職調查聲明」(preexisting account certifications)及「定期遵循聲明」(periodic certification of compliance)。針對「盡職調查聲明」,此次修改公告表示將聲明期限從2016年8月29日延至2018年7月1日,時間與首次「定期遵循聲明」之期限相同。

3、金融機構申報義務

在FATCA所訂定之各種法人型態中,此次修改公告亦規定「註冊視同遵循金融機構」(Registered deemed-compliant FFI,"RDCFFI")須於2018年7月1日前向IRS提出首次「定期遵循聲明」(periodic certification of RDCFFI status),並每三年聲明一次。而屬於此種法人型態之「當地金融機構」(local FFI)與「限制基金」(restricted funds)亦須於2018年7月1日向IRS提出盡職調查聲明以確認該組織並未維持美國人帳戶或不遵循金融機構持有之金融帳戶。

4、肥咖含蓋的機構:
「金融機構」之帳戶 。

5、將被交換的資訊:
包含「存款帳戶、透過銀行之各類收入所得」。

6、無需交換的資訊:
包含「貴金屬、工藝收藏品、房地產」等保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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